因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个体户黄先生被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罗马瓷砖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第1437648号注册商标“RM”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包括砖,非金属砖瓦、瓷砖等。黄先生销售了带有“RM”商标的产品,侵犯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停止销售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黄先生辩称,自己并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带有“RM”图形商标的产品,而是“DAROMA”大写英文及繁体字粤台大罗马陶瓷的组合商标,商标号为第7944604号,该商标已于2009年12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此外,涉案的图形商标与罗马瓷砖公司的商标相比较,其字形、含义、图形的构图及底色,整体结构及要素组合上看,两者均不构成近似,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
本案中,黄先生申请注册的第7944604号商标与罗马瓷砖公司的第1437648号注册商标均为第19类商标,且申请或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瓷砖,涉案产品亦为瓷砖产品。黄先生申请注册的第7944604号商标以英文字母“R”为核心,属该商标的显著标志。与罗马瓷砖公司注册的第1437648号商标相比,黄先生的商标虽在英文字母“R”字下方加有英文字母“DR M”,但字母“D R M”与“R”相比字体较小,且居于整个商标标志的最下方,其显著部分仍与罗马瓷砖公司的商标图形近似。《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黄先生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罗马瓷砖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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